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被称为社会生存 的百科全书)

本文泉源 :法义君

导语

为给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提供充实 的保障,在市场经济买卖 业务 中 ,当事人创造出了以第三人参加 债务为根本 内容的各类“增信步伐 ”,对于此类“增信任务 ”的法律性子 ,由于缺乏明白 的法律规范,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干 纠纷的处理 惩罚 ,尤其是第三人应当负担 的责任范例 以及与包管 责任 、债务转移之间的关系,存在较大的争议。为此,《民法典》在第552条专门对债务参加 这种并存式的债务负担 举行 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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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第552条的规定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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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5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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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52条的规定

根据民法债务负担 理论 ,债务负担 有两种重要 范例 :一是免责的债务负担 ,即通常所称的债务转移,二是并存的债务负担 ,即通常所称的债务参加 。《条约 法》第84条(《民法典》第551条)规定了免责的债务负担 ,但《条约 法》并未规定有关并存的债务负担 的内容,《民法典》正式将并存的债务负担 纳入法典 ,从而建构起较为完备 的债务负担 制度体系。

《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参加 债务并关照 债权人,大概 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现 乐意 参加 债务 ,债权人在公道 限期 内未明白 拒绝的,债权人可以哀求 第三人在其乐意 负担 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负担 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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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参加 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552条的规定,债务参加 的构成要件重要 包罗 :一是原债权债务关系有效 存在;二是债务人不离开 债务关系,第三人参加 债务后 ,原债务人仍应当在原债务范围内负担 推行 任务 ,其并没有因第三人参加 债务而免除 其推行 任务 ,即第三人参加 债务只是在原债务人的底子 上增长 了一个新的债务人 ,在性子 上具有包管 债权实现的功能;三是应当关照 债权人,第三人参加 债务,虽不需债权人同意 ,但应当关照 债权人,大概 是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表现 乐意 参加 债务,债权人在公道 限期 内未明白 拒绝的 ,假如 未关照 债权人则对债权人不发见效 力,同时债权人作为权利人,可以拒绝第三人的债务参加 举动 ;四是第三人在其乐意 负担 的债务范围内与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 连带清偿责任 。

债务参加 与债务转移、连带包管 、第三人代为

推行 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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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参加 与债务转移的区别

债务参加 与债务转移的重要 区别表现 在两个方面:一是债务人是否免责 ,二者存在区别。在债务转移中,通常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后,其已经离开 原债务关系,即其不再作为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 推行 债务的任务 ,而是由第三人作为债务人,故此,债务转移又被称之为免责的债务负担 ;在债务参加 中 ,第三人在其答应 的范围内与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负担 连带责任,故此,债务参加 又被称之为并存的债务负担 。二是是否必要 债权人同意 ,二者存在差别 。债务转移必须颠末 债权人同意,在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条约 时,债权人通常必要 对债务人的名誉 与履约本领 举行 观察 ,乃至 在一些庞大 项目条约 签订 前,会委托专业状师 举行 相应的尽职观察 ,故此 ,假如 债务人将本应由其推行 的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必须颠末 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转移举动 无效;根据《民法典》第551条的规定,在债务转移中 ,债务人可以就债务转移事件 催告债权人在公道 限期 内予以同意,但是应当留意 的是,在此种场合 中 ,债权人的默示视为差别 意。债务参加 ,本质上是增长 一个新的债务人来保障债权实现,属于对债权人长处 的举动 ,无需债权人同意,在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参加 债务的场合 ,应当关照 债权人;大概 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表现 乐意 参加 债务。在差别 立法例中 ,对于债务参加 是否必要 债权人同意,有差别 的规定 。基于债务参加 通常对债权实现更有保障,但是作为债权人有权对其赢利 举动 予以拒绝 ,故此,在《民法典》立法中采取 债务参加 无需债权人同意但应当关照 债权人的立法模式。

02

债务参加 与连带包管 的区别

在法律没有明白 规定债务参加 制度之前,司法实践中,债务参加 与连带包管 之间常常 处于肴杂 状态。根据《民法典》关于债务参加 的规定 ,其与连带包管 之间的区别重要 表现 在三个方面 。

一是包管 债务是主债务的从债务,即包管 人负担 包管 责任为附属 性债务,大概 说包管 人是为他人的债务负责;在债务参加 中 ,第三人作为连带债务人,其负担 的债务与债务人的债务具有同一性,二者之间不存在主从关系 ,第三人参加 债务后,即与债务人一起成为共同债务人,是为本身 的债务负责。故此 ,第三人负担 债务的内容是否具有附属 性子 ,是债务参加 与连带包管 的本质区别。

二是连带包管 受到包管 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双重限定 ,包管 期间属于除斥期间 ,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环境 下为主债务推行 限期 届满之后6个月,在连带包管 中,债权人必须在包管 期间内要求包管 人负担 包管 责任,否则包管 期间经过后 ,债权人未主张权利的,包管 人不再负担 包管 责任;债务参加 则不受包管 期间的限定 ,仅受诉讼时效的制约 。

三是包管 人享有追偿权 ,即包管 人负担 包管 责任后,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有权在负担 包管 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在债务参加 的场合 ,第三人在清偿债务后,是否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取决于其在债务参加 时与债务人之间的具体 约定。故此 ,在二者负担 债务的范围雷同 的环境 下,司法实践中的判例中,通常以为 债务参加 人比包管 人负担 了更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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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参加 与第三人清偿的区别

从外貌 情势 看 ,债务参加 与第三人清偿具有肯定 的相似性,即都是第三人负担 债务推行 ,但二者存在本质区别。

一是第三人的法律职位 差别 ,在债务参加 中 ,第三人参加 债务即成为债务人,与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负担 连带责任;在第三人清偿中,第三人并非居于债务人的职位 ,根据《民法典》第524条的规定,在债务人不推行 债务时,第三人因对债务推行 具有合法 长处 ,比如 次承租人 、包管 人、合资 人等,故此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推行 。

二是第三人清偿债务后的法律结果 差别 ,在债务参加 中 ,第三人清偿债务后,是否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应当根据两边 的具体 约定;在第三人清偿中 ,第三人清偿债务的举动 直接引起债权法定转移的法律结果 ,即第三人清偿债务后,其代位取得债权人职位 ,有权要求债务人直接向其推行 债务 ,而且 取得以债务人财产 设定的包管 物权。

三是违约责任的负担 差别 ,在债务参加 中,第三人因参加 债务成为债务人 ,债权人哀求 第三人在其答应 的负担 债务范围内推行 债务,假如 第三人不推行 债务大概 推行 债务不符合约定,第三人作为债务人应当负担 违约责任;在第三人清偿中 ,债权人无权要求第三人负担 违约责任。

二、与债务参加 具体 实用 有关的题目

约定不明时债务转移与债务参加 的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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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工委释义中的观点

(1)实践中的争议

债务转移与债务参加 的根本区别在于,第三人答应 负担 债务后,债务人是否离开 原债务关系 ,即债务人是否继承 对债务负担 清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负担 债务时,尤其是在债权人 、债务人、第三人的三方协议中并未明白 债务人是否退出原债务关系时 ,怎样 认定三方协议中约定的性子 毕竟 是债务转移还是 债务参加 ,对债务人的长处 有庞大 影响。

(2)法工委释义中的观点

根据法工委在《民法典》释义中的观点,在债务转移与债务参加 的意思表现 不明白 时,思量 到债权人对债务人资力与推行 本领 的信托 ,从掩护 债权人长处 的代价 出发,债务人不应轻易 地从原债务中离开 ,可以推定为债务参加 ,即债务人应当继承 对债权人负担 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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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中的观点

(1)审判实践中的争议

在第三人参加 到债务关系的环境 下,关于第三人与债权人并未明白 约定是否免除 原债务人任务 题目 ,最高法院民二庭在《民商事审判多少 疑难题目 》中总结了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两种争议观点:一种观点以为 ,约定不明视为债务转移,即除从协议中的笔墨 和推行 举动 可以推断出未免除 原债务人任务 ,否则视为免除 原债务人的任务 ;与之对立的观点以为 ,约定不明视为债务参加 ,来由 是权利的放弃必须经昭示 的举动 ,因此 ,除从协议中的笔墨 和推行 举动 可以推断出免除 原债务人任务 ,否则视为未免除 原债务人任务 。

(2)最高法院判例中裁判观点

根据《民法典》第552条的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与债权人约定债务参加 事件 ,而且 无需关照 债务人也无需颠末 债务人同意 ,故此,在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参加 债务时,假如 没有明白 债务人是否继承 负担 债务 ,怎样 认定债务负担 的性子 。最高法院在《张某良、张某双乞贷 条约 纠纷再审民事讯断 书((2019)最高法民再316号)》一案裁判说理中以为 ,第三人以本身 的名义另行向债权人出具债务根据 并答应 由其归还 ,债权人同意第三人负担 还款责任 ,但两边 没有约定原债务人离开 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没有明白 表现 免除 原债务人的还款任务 ,也没有其他证据或举动 表明债权人同意由第三人独立负担 原债务人债务 ,故应认定为并存式债务负担 ,即应当认定为债务参加 。

债务参加 是否以债务人同意为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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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实用 中的题目

根据《民法典》第552条的规定,债务参加 重要 有两种情势 :一是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的债务参加 ,此时应当关照 债权人;二是第三人与债权人告竣 的债务参加 协议 。司法实践中,比力 常见的方式是债权人 、债务人、第三人通过三方协议创建 的债务参加 。由于债务参加 本质上是为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而额外提供的增信步伐 ,是一种对债权人的长处 举动 ,故此 ,债务参加 的设定通常无需债权人同意,而且 在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表现 参加 债务大概 在三方协议设定债务参加 的场合 ,着实 际上已经取得了债权人同意。

但是在第三人与债权人告竣 债务参加 合意时 ,是否必要 颠末 债务人同意,按照《民法典》条文文义的明白 ,此时债务参加 的合意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 。缘故起因 在于 ,对于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表现 乐意 参加 债务,纵然 未颠末 债务人同意,由于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负担 债务 ,债权人又乐意 担当 第三人的推行 使债务全部或部分 归于清除 ,在债权人基于连带责任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清偿责任时,减轻了债务人的清偿责任 ,大概 至少对于债务人并无倒霉 ,故此通常以为 ,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参加 合意,可以不必颠末 债务人的同意即可见效 ,纵然 不符合债务人的本意,也答允 认 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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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工委释义中的观点

根据法工委在《民法典》释义中的观点,在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现 乐意 参加 债务 ,大概 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债务参加 条约 ,该类债务参加 条约 至少应当关照 债务人,同时债务人应当有权拒绝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债务转移条约 对其发见效 力。

此种情况 雷同 于《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规定的“向第三人推行 ”规则中真正的长处 第三人条约 的构建方案。根据条约 相对性原则 ,条约 当事人两边 不应为条约 以外的主体设定权利任务 ,但是在“涉他条约 ”范例 中的“向第三人推行 ”规则的构建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约定第三人有权直接哀求 债务人向其推行 债务 ,而且 其可以直接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即当事人可以为第三人设定权利,此时无需第三人同意 ,但是应当给予第三人拒绝担当 权利的权利 。

在第三人与债权人告竣 债务参加 合意的场合 ,在通常环境 下,只管 对债务人并无长处 减损,但偶然 并不符合债务人的本意 ,大概 会给债务人带来某种隐含的未便 利,比如 ,在债务人与债权人订立的演出条约 的情况 ,在债权人基于对债务人身材 状态 的判定 其大概 无法包管 “演出质量 ”而担当 第三人推行 时,假如 债务人推行 演出条约 的目标 不但 为了获取演出收入而且尚有 扩大自身着名 度的思量 ,此时第三人与债权人告竣 的债务参加 合意 ,大概 并不符合债务人的本意,故此,应当关照 债务人而且 债务人有权拒绝此种债务参加 。

关于关照 任务 的主体与关照 的情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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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实用 中的题目

在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参加 债务时 ,由于《民法典》第552条并没有规定关照 债权人的任务 主体以及关照 的情势 要求,司法实践中,应当怎样 确定适格的关照 任务 主体及关照 情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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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法典》释义中的观点

在最高法院关于《民法典》第552条的释义中以为 ,在表明 上,债务人大概 第三人都可以作为关照 的主体,关照 可以采取 书面情势 大概 口头情势 。

关于第三人抗辩权与抵销权的实用

债务参加 作为并存的债务负担 ,从本质上讲 ,属于债务转移的情势 之一,在此种债务转移中,第三人在负担 债务的同时原债务人并未离开 债务关系 ,大概 说在原债务人的底子 上,将债务转移给一个新的债务人来共同负担 债务。故此,关于债务转移中涉及的抗辩权以及抵销权 ,原则上应当实用 《民法典》中的相干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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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三人抗辩权的实用

(1)《民法典》中关于第三人抗辩权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553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的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根据上述规定 ,在免责的债务转移方式中,第三人代替 原债务人职位 成为新的债务人,除了法律尚有 规定、当事人尚有 约定以及根据债务性子 不得转移的情况 外 ,第三人基于原债权债务关系,固然 取得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在并存的债务转移大概 债务参加 的情况 中,第三人作为新的债务人是否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学理上以为 ,条约 任务 转移后,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此处并未区分免责的债务转移与并存的债务转移;大概 明白 以为 并存的债务负担 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事由 ,应当类推实用 免责的债务负担 的规定。(拜见 王利明 、杨立新、王轶、程啸著:《民法学》第五版,第632页;崔建远主编:《条约 法》第六版,第186页 。)

从法理上讲 ,无论是在免责的债务转移还是 在并存的债务转移中,第三人均成为原债务的债务人,其负担 的债务是原债务 ,故此其权利也应当依据原债务债权关系享有,除非当事人有特别 约定,否则其应当与债务人享有划一 的抗辩权。

(2)法工委释义中的观点

根据法工委在《民法典》释义中的观点 ,《民法典》第553条关于新债务人抗辩权的规定,在债务参加 中,应当被实用 。

(3)关于新债务人抗辩权的具体 内容

新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是基于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法律关系所产生的 ,包罗 制止 大概 倾轧 债权的创建 、存续大概 利用 的全部 事由产生的统统 实体抗辩和程序抗辩,重要 包罗 诉讼时效完成抗辩,债权不发生的抗辩 ,因推行 、提存、抵销、免除 等债权清除 抗辩,条约 因被取消 、被打扫 等不存在的抗辩,以及同时推行 抗辩、先推行 抗辩、不安抗辩等推行 抗辩 。应当留意 的是 ,《关于高出 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告竣 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掩护 题目 的批复》(法复[1997]4号)的实用 题目 ,根据最高法院民二庭的观点,债务参加 法律关系中 ,在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况 下,如债务负担 协议系只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签订 ,则不实用 批复的规定 ,第三人可利用 原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假如 债务负担 协议系由债权人 、第三人、原债务人三方签订 ,则实用 批复的规定,第三人不能利用 原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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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三人抵销权的实用

(1)《民法典》中关于第三人抵销权的规定

《民法典》第553条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 ,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的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该规定的法理依据在于,债权人因对原债务人负担 债务而产生的抵销权 ,在当事人无特别 约定的情况 下,新的债务人不能利用 ,否则意味着新的债务人可以处分原债务人的权利。

(2)法工委释义中观点

根据法工委在《民法典》释义中的观点 ,《民法典》第553条关于新债务人抵销权的规定,在债务参加 中,应当被实用 。应当留意 的是 ,债务转移中关于抵销权的规则与债权让与中的规则差别 ,在债权让与中,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债权的 ,在其接到转让关照 时,其享有的债权先于转让债权大概 与转让债权同时到期,大概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与转让债权基于同一条约 关系产生,此时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关于从债务转移的实用 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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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54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554条规定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负担 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务转移后 ,新的债务人应当负担 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从债务依附于主债务并与主债务精密 相接洽 ,不能与主债务分离而单独存在 。比如 ,随附于主债务的尚未发生的利钱 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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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工委释义中的观点

根据法工委在《民法典》释义中的观点,《民法典》第554条关于从债务的规定,在债务参加 中 ,应当被实用 。在具体 实用 中应当留意 两个题目 :

一是新债务人应当负担 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并不当 然享有与主债务有关的从权利,比如 ,原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有关帮忙 推行 的条约 ,在债务转移后,新债务人并不当 然享有哀求 第三人帮忙 推行 的权利 。

二是第三人为原债务人提供的包管 ,包管 仅仅对原债务人发生包管 效力 ,对新债务人不发生包管 效力。缘故起因 在于,第三人为原债务人提供的包管 ,是基于对原债务人资力与推行 本领 的信托 ,在债务转移后,涉及原债务人与第三人在资力与履约本领 的差别 ,因此 ,除非当事人尚有 约定,否则未经包管 人同意,包管 人对转移的债务不负担 包管 责任。根据《民法典》第391条的规定 ,第三人提供包管 ,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的 ,包管 人不再负担 相应包管 责任 。别的 ,根据《民法典》第697条第1款之规定,债权人未经包管 人书面同意转移全部大概 部分 债务的,包管 人不再负担 包管 责任 ,但是债权人与包管 人尚有 约定的除外。

三是债务参加 不影响原债务的包管 ,即第三人参加 债务的,原包管 人的包管 责任并未因债务参加 而减损。

关于债务参加 人负担 责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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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债务参加 人负担 责任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552条的规定 ,第三人参加 债务的,应当在其乐意 负担 债务的范围内和债务人负担 连带责任 。

在《民法典》规定债务参加 之前,司法实践中对债务参加 人的责任情势 ,存在较大争议,重要 两种观点:一是债务参加 人与债务人负担 共同清偿责任大概 并列清偿责任,二是债务参加 人应当与债务人负担 连带清偿责任。《民法典》立法中终极 采取 了连带责任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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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事人约定的特别 责任方式的效力

《民法典》第552条关于第三人参加 债务应当负担 连带责任的规定 ,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 下的责任情势 。根据法工委释义中的观点,当事人可以约定差别 于连带责任的其他责任情势 ,比如 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按份负担 对债权人的债务 ,大概 将参加 债务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区分为一级债务人与次级债务人,可以约定起首 由参加 债务的第三人在其答应 的范围内负担 债务,不敷 的部分 再由原债务人负担 清偿责任,即此时原债务人更雷同 于负担 增补 责任的一样平常 包管 人 ,固然 此时包管 期间并不实用 。

三、最高法院关于债务参加 的裁判规则

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最高法院的相干 类案,分析司法实践中关于债务参加 纠纷发生的缘故起因 ,选择此中 较为典范 的案例 ,梳理最高法院相干 类案裁判规则,以期为此类纠纷的精确 处理 惩罚 提供较为有效 的办理 思绪 。

关于约定不明时债务转移性子 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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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1)条约 外的第三人向条约 中的债权人答应 负担 债务人任务 的,假如 没有充实 的证据证明 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给该第三人大概 债务人退出条约 关系 ,不宜轻易 认定构成债务转移,一样平常 应认定为债务参加 。第三人向债权人表明债务参加 的意思后,纵然 债权人未明白 表现 同意 ,但只要其未明白 表现 反对或未以举动 表现 反对,仍应当认定为债务参加 创建 ,债权人可以依照债务参加 关系向该第三人主张权利 。

案例泉源 :《广东达宝贝 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岱企业团体 有限公司 、广东中岱电讯财产 有限公司》( (2010)民提字第153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2年第5期(总第187期))

(2)第三人以本身 的名义另行向债权人出具债务根据 并答应 由其归还 ,债权人同意第三人负担 还款责任,但两边 没有约定原债务人离开 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没有明白 表现 免除 原债务人的还款任务 ,也没有其他证据或举动 表明债权人同意由第三人独立负担 原债务人债务 ,故应认定为并存式债务负担 。

案例泉源 :《张某良、张某双乞贷 条约 纠纷再审民事讯断 书》((2019)最高法民再316号)

(3)第三人答应 明白 表现 对债务人的债务本金及利钱 负担 还款责任,但未明白 其负担 的还款责任为包管 责任,亦未表现 债务人的债务与其所负担 的还款责任之间存在主从关系。故此 ,第三人所作的答应 更符合债务参加 的特性 。

案例泉源 :《江西中寰医院、江西中寰医疗装备 技能 服务有限公司条约 纠纷再审检察 与审判监督 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6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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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留意 的其他实务题目

(1)关于违约金条款的实用

违约金是条约 两边 对条约 任务 不推行 时违约方应付侵害 补偿 额的约定,以是 违约金是针对特定的任务 而存在。这种特定的任务 偶然 是条约 中的某一项任务 ,偶然 是条约 约定的两边 的任何一项任务 ,法院起首 必须正确 地认定违约金所针对的任务 内容。在认定后,还要检察 该任务 是否实际 发生,商事条约 中两边 常常 对条约 任务 附加条件 条件 ,在条件未成绩 时条约 任务 实际 上并不存在,故也谈不上推行 题目 ,此时 ,针对该任务 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就不能实用 。

(2)当事人对于同一乞贷 条约 数额多次变动 是否可以否认乞贷 条约 的真实性

从我国社会中存在的乞贷 活动 来看,出借人与乞贷 人之间针对同一笔乞贷 本金,通过多次签订 协议不绝 变动 还款数额的举动 并不有数 ,此种变动 举动 ,正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 ,不能因此否认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

当事人变动 原债务金额未关照 债务参加 人,

债务参加 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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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第三人在其答应 还款范围内负担 还款任务 ,不负担 利钱 ;可以认定债权人与原债务人签订 的债权债务对账确认书并未加重第三人还款责任,据此可以公道 表明 第三人未在债权债务对账确认书具名 的缘故起因 。第三人在债权债务对账确认书中负担 的还款责任,与其在债务参加 协议中答应 还款的金额同等 ,且显然低于债权债务对账确认书中原债务人应负担 的还款责任,并未加重第三人还款责任,并未侵害 第三人长处 。

案例泉源 :《张某良 、张某双乞贷 条约 纠纷再审民事讯断 书》((2019)最高法民再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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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留意 的其他实务题目

——第三人负担 清偿责任不以债务人迟延推行 为条件

作为乞贷 条约 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答应 负担 原债务人债务 ,其举动 并非创设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是参加 到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中。第三人参加 债务,是为包管 债权人债权实现 ,并非包管 法意义上的包管 ,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不是包管 人与债务人的关系,而是并存式债务负担 中共同债务人的关系。债务参加 与包管 的本质区别,在于债务负担 人并非从债务人 ,而是共同债务人,其与原债务人无主次之分,债权人为实现其债权 ,可以直接选择由债务负担 人归还 债务,无需待债务人迟延推行 ,债务负担 人即具有完全清偿债务的任务 ,其推行 的法律结果 及于债务人,而包管 人则是在主债务迟延推行 时方负担 责任。

以实际 推行 举动 认定债务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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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第三人作为与发包人共同开辟 项目标 一方主体,只管 其并非建立 工程施工条约 的缔约方 ,但其答应 并实际 付出 工程进度款以及歇工 、误工等丧失 补偿 ,实际 参加 项目相干 事件 及纠纷的处理 惩罚 ,表明其以实际 参加 条约 推行 的方式做出参加 债务的意思表现 ,成为究竟 上的共同发包人,同时在诉讼中其以发包人的抗辩事由直接对抗施工方 。故此,第三人应当对欠付工程款及利钱 与发包人共同负担 责任。

案例泉源 :《抚顺大商房地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沈阳市房实房产开辟 有限公司建立 工程施工条约 纠纷二审民事讯断 书》((2019)最高法民终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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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留意 的其他实务题目

——怎样 认定工程价款利钱 的起息日

建立 工程经两边 协议歇工 ,竣工 量即相对固定 ,施工方提交结算资料时,因发包人暂不吸取 结算资料未进入实质结算程序。建立 工程施工条约 在未复工也未结算付出 剩余工程款被打扫 的情况 下,建立 工程只能以歇工 时状态实现交付 ,并应视为价款结算条件已经成绩 ,故应将协议歇工 之日确定为欠付工程款的起息日 。

对于经竣工验收合格 的建立 工程,施工方提交结算资料及结算审计 ,是为确定总造价金额,不影相应 付款时间简直 定,故竣工验收交付之日为应付款时间及欠付工程款的起息日。

债务参加 是否必要 颠末 公司股东会大概 董事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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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相较于包管 责任 ,债务参加 属于法律结果 更为严峻 的责任情势 ,举轻以明重,在当事人两边 约定公司提供物保尚必要 颠末 该公司股东会决定 的环境 下 ,该公司以债务参加 方式负担 主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更应该颠末 该公司股东会决定 同意。在没有公司相干 股东会决定 的环境 下,不能以为 约定该内容的条款已经见效 ;公司无需按照该约定在抵押物代价 范围内负担 连带清偿责任 。

案例泉源 :《内蒙古天房伟业房地产开辟 有限公司 、济南当代 房地产开辟 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再审检察 与审判监督 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5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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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留意 的其他实务题目

——以查封的地皮 利用 权设定抵押权的效力认定

《物权法》第184条规定被查封的财产 不得设定抵押权,但其并未打扫 财产 被打扫 查封后可以设定抵押权。当事人之间以打扫 查封后的地皮 利用 权设定抵押权的约定 ,并不违背 《物权法》第184条的规定,不能据此认定抵押条约 无效。

当事人自行约定一样平常 包管 有效 设立应由包管 人的股东会决定 通过,该约定不违背 《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 ,应认定有效 。公司未就地皮 利用 权抵押事件 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决定 ,故包管 条约 中地皮 利用 权抵押条款并未见效 。地皮 利用 权处于司法查封状态,无法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的效力要件未具备,地皮 利用 权抵押权并未有效 设立。

第三人参加 债务与债务人负担 共同清偿责任而并非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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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债务参加 ,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离开 原债务关系 ,而第三人又参加 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并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负担 债务 。第三人已做出债务参加 的意思表现 ,乐意 与债务人共同返还履约包管 金 ,故其因债务参加 而成为债务人之一,其应当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返还履约包管 金及利钱 。一审判 断 债务人向债权人返还履约包管 金及利钱 、债务参加 人对上述债务负担 连带责任显系不当 。

案例泉源 :《山西共合创展投资有限公司、山西普大煤业团体 有限公司条约 纠纷二审民事讯断 书》((2019)最高法民终1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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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留意 的其他实务题目

当事人在包管 条约 中约定包管 人与债务人对债务负担 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包管 。包管 条约 约定包管 人对债务人退还履约包管 金及利钱 的全部任务 负担 连带包管 责任,并没有对债务人付出 违约金提供包管 包管 的意思表现 ,故包管 人不应对债务人向债权人付出 违约金负担 包管 责任 。

关于分公司债务参加 答应 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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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我国法律就债务参加 未作明白 规定,因相称 于在债务人之外为债权人增长 一个新债务人,债务参加 和包管 一样具有包管 债权实现的功能 ,故与债务参加 在法律性子 上最为靠近 而且 有明白 法律规定的应为连带责任包管 法律关系,因此,对于分公司负责人以分公司的名义而为债务参加 举动 是否构成有权代表及相应效力 ,可参照实用 包管 法的相干 规定加以评判。

连带包管 责任包管 人依法享有追偿权等权利,其包管 责任相较于债务参加 的责任较轻。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对外提供责任较轻的包管 尚须企业法人授权,否则无效 ,根据举轻以明重的逻辑,则其对外参加 债务更须得到企业法人授权,否则更应认定为无效 。

案例泉源 :《大理兰林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分公司、大理兰林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讯断 书》((2019)最高法民再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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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留意 的其他实务题目

——分公司债务参加 无效后的法律结果

根据《民法总则》第157条的规定并参照包管 法及其司法表明 的规定,根据各方当事人对于债务参加 举动 无效的不对 环境 ,对分公司是否应负担 相应的民事责任予以认定。出借人对分公司及其负责人是否具有参加 债务的权限未尽到公道 的检察 留意 任务 ,对该债务参加 举动 无效显然存在不对 。乞贷 人不但 明知分公司负责人无权以分公司名义负担 债务,而且借单 上分公司的印章还是 乞贷 人与分公司负责人在商量 后私刻加盖,乞贷 人对此亦具有显着 不对 。就分公司而言,基于分公司负责人的职务身份 ,其出具借单 举动 的法律结果 应由分公司负担 ,而分公司以致 公司自身的策划 管理不规范,显然亦是导致分公司负责人越权出具借单 并进而使得债务参加 无效的紧张 因素。因此 ,本案各方当事人均存在肯定 不对 ,基于上述,分公司应当对未能归还 乞贷 本金及利钱 的三分之一负担 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第74条第2款规定:“分支机构以本身 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负担 ;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 负担 ,不敷 以负担 的,由法人负担 。”因此 ,分公司所应负担 责任,由分公司先以其管理财产 负担 ,不敷 以负担 的 ,由公司负担 。